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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年03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股权转让合同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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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信阳讯(记者 陈建章 通讯员 杨帆 中华)昨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合伙协议更改而引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发给付原告刘月款8000元及利息。

  2006年春,原告刘月与被告陈发合伙承包一水库进行渔业养殖,并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利润平分。后来,双方均依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今年3月,原、被告因捕捞水库中的鱼及利润分配发生纠纷,后经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捕鱼协议:花鲢及野杂鱼类鱼价不得低于每斤3.6元,低于约定售价由刘月补足,售不出去的鱼损失应由其负担。后因天气等原因,鱼未售出。为解决此问题,经司法所及捕捞人主持调解,双方每人应分红利6500元。原告应从红利中扣除被告垫付鱼苗款1500元,余款5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捕鱼归被告。双方商定后,被告将鱼放回水库,并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捕鱼分红款5000元,欠原告垫付捕捞费3000元条各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本案中原、被告虽达成捕捞协议,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司法所调解,双方同意更改协议,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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