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般认为,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广义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原则,但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 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般认为,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广义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原则,但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 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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